类别:企业动态 发布时间:2024-11-01 浏览人次:
为,提高废旧物资综合利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方法的规定,制定行业标准、 行业规范或公约,关怀政府有关部门监督
有关环保要求。 第十条 从事废旧物资收购、 贮存、 销售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先
编制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市环保局批准,再到工商管理部门办 理《营业执照》,经营场所配套的污染防治措施和设施经市环保局验收 合格后,取得《排放污染物许可证》 方可营业。
第十一条 未经批准,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得经 营下列废旧物品:
市废旧物资回收经营行业专项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废旧物 资回收经营场所应设在废旧物资回收经营行业专项规划的用地范围内 。
了Fra Baidu bibliotek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 管理部门对用法废旧物资数量较大的生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用法废旧物资生 产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和方案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有效防范利用废旧物资一般发票(以下简称废旧物资发票)进行 偷骗税的违法犯罪活动,强化增值税监管,堵塞税收漏洞,现就有关问 题通知如下: 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 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78 号)所称“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 位”(以下简称回收单位)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不包括个人 和个体经营者):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的单 位。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及仓储场地。
第二十条 违反本方法规定,没有向销货方索取发票和有关凭证,或 不按章纳税、 无货和虚大金额开票的,由税务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方法规定,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未照实登记,或 收购赃物及无报废证明的废旧专用器材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各类机动车; (二)危急废物、 危急化学物品及其容器; (三)供电、 通讯、 市政工程、 水利、 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专用
嫌疑物品; (五)来源不明的废旧物品和境外的生活性废旧物品; (六)国家法律、 法规禁止经营的其他物品。 个体工商户不得回收和加工生产性废旧金属。 第十二条 供电、 通讯、 市政工程、 水利、 测量等单位确需出售废
第七条 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场所依招标、 拍卖方式确定经营者。 经 营者应设立经营场所的日常管理机构,接受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物 资回收行业协会的管理和业务指导,对进出场所的废旧物资进行造册登 记。
第八条 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场所应吻合环境管理要求,配备相应的 分拣、 储存、 消防、 卫生及环境污染防治设施,设置吻合市容管理标准 的围墙。
(一)建立吻合国家规定的财务与经营管理(制度); (二)有吻合市、 镇总体规划和市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管理专项规划
的固定经营场所; (三)回收经营范围吻合《资源综合利用名目》和国家有关产业政
策的规定; (四)废渣、 废水(液)、 废气的处理和噪声把握指标达到国家和省
第十五条 在废旧物资运输过程中,承运人应防止其飞散、 溅落、 溢漏、 恶臭集中等污染环境或危害人体健康的状况发生。 如发生泄漏 时,承运人应立即实行应急措施进行清理,复原环境原貌。
第十六条 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收购生产性废旧 物资时,不得开具收购发票作为付款凭证,应取得销货方开具的增值税 专用发票或一般销售发票;对国家允许进口的废旧物资,应取得海关完 税凭证,但只能挺直供生产企业自用,不得转售流通;收购进口原材料 加工后剩余的生产性废旧物资的,除向销货方索取发票外,还应向其索 取海关核销凭证,再向市环保局报告并出具证明。
(二)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觉有出售公安机关通报 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第十四条 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对回收的废旧 物资分类存放,场地废水及雨水须进行有效收集和处理,储存设施须具 备防止废液、 废气污染地面水体、 地下水体、 空气及土壤的功能。
第十七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场所的,由市城管 执法、 工商、 环保等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在废旧物资回收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方法规定,影响城市 市容卫生、 造成环境污染的,分别由市城管执法、 环保部门依法予以处 理。
第十九条 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 个体工商户,违反 本方法第十一条规定,经营国家禁止或限制的废旧物资的,由工商管理 部门或其他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旧专用器材、 设备及其零部件的,由单位开具报废(证明)后才可交售给 废旧物资回收经营者。
第十三条 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严格遵守凭证收 购登记制度和可疑物品报告制度:
(一)在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对 出售单位的名称和经办人的姓名、 住址、 身份证号码以及物品的名称 、 数量、 规格、 新旧程度等照实进行登记;
建筑垃圾是指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进行建设、铺设或拆除、修缮过程中所产生的废弃物。分为装修垃圾、工程渣土、工程泥浆、拆除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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