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别:回收资讯 发布时间:2026-04-12 浏览人次: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张天治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浙杭临平劳人仲案(2026)241号]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缺席裁决如下:
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文书,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浙杭临平劳人仲案(2026)241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本委地址:杭州市临平区西大街70号707室),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你单位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未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张天治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浙杭临平劳人仲案(2026)241号]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三十六条第开云网站 kaiyun网址二款之规定,缺席裁决如下:
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文书,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浙杭临平劳人仲案(2026)241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本委地址:杭州市临平区西大街70号707室),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你单位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未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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